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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985如何看待社会科学研究的自愿参加原则?

社会研究常常要打扰人们的生活。当访问者按响门铃或一份问卷寄到手中时,就意味着研究对象将开始一种费时、费力而又不是出于自己要求的活动了。参加社会研究打断了研究对象的正常活动。 社会研究还常常要求人们提供那些甚至不愿同朋友同事谈及的私事,而且此类信息还常常会被传达给对研究对象来说是完全陌生的人。某些职业,如医生或律师,也要求此类信息,但基本上是为了满足提供信息者的个人利益。社会研究却很难以此为理由。像医学科学家一样,社会科学家只能说他们的研究最终会有益于全人类。 自愿参加的原则有时会直接与科学研究的要求发生冲突。假如实验对象或填写问卷的人都是自愿参加的,概括性可能会受到威胁。因为自愿参加某项研究这一行为本身可能是某种特殊个性的反映,而实验结果就难以概括各种类型的人了。在一个描述性调查中,只有用科学方法抽出的样本中的大多数人都参加了研究,不论是自愿的还是有点不情愿的,研究者才能把样本的调查结果推论到总体。(摘自《社会科学研究的五个伦理问题》,作者:胡乐浩,公众号科研写作研究所,2024年4月16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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